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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红亮与吴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亮,吴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2号原告王红亮。委托代理人章庆龙。被告吴月明。原告王红亮诉被告吴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红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端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