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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兆祥、马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兆祥;马腾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403号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三茅宫新村一区20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武广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邰春志,该公司职员。被告马兆祥。被告马腾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兆祥、马腾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镇江开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