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张所强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所强,刘武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张所强,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刘武先,男,55岁,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所强与被执行人刘武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11648元。2013年1月7日立案执行,于2013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2月5日被执行人交付案款8000元,2013年4月22日被执行人交付案款364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忠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