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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郾民初字第162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军民诉被告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晶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民,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晶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郾民初字第1621-2号原告李军民。被告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芦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民诉被告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晶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民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民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民撤回对被告郑州中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芦晶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20元,由原告李军民承担。审 判 长  王建立审 判 员  杨建民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