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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03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源西部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北京龙源西部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03117号原告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学良、刘冬。被告北京龙源西部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金星。委托代理人常海旭。原告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源西部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河北龙凤山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何会审��员李玉生人民陪审员  韩利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学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