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何荣超与陈军林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荣超,陈军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何荣超,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马锁强,男,汉族,农民。被告陈军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荣超与被告陈军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荣超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荣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荣超承担。代审判员 张晓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