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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流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简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流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简某某。辩护人王彰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3)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彰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简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川FGX2**号微型轿车沿双黄路由双流方向往黄龙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黄龙溪镇东岳村三组的路段时,与其同方向由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害人唐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简某某弃车逃逸,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双流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简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1、被告人简某某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2、被告人简某某在案发后尚未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简某某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人唐某某、李某某、兰某某、刘某某、刘某、郑某某、徐某某、谢某某、黎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死亡医学证明及火化证明,视频资料,急救指挥中心查询信息,被告人简某某的驾驶证查询信息,肇事车辆查询信息及交强险购买凭证,车辆交易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双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双公交认字第2012-3-Z23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对被害人唐某某所作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2)车痕鉴字第3878号对肇事的川FGX2**号微型轿车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2)车痕鉴字第3879号对被害人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鼎诚司鉴(2012)车痕鉴字第3880号对两车碰撞部位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所(2013)法医物检鉴字第002号对川FGX2**号微型轿车内遗留血迹所作的DNA鉴定报告,被告人简某某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简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简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简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简某某在案发后尚未对被害人的亲属进行赔偿,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简某某因同一事实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日,依法应予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简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简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跃人民陪审员  廖宪忠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