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吕士明,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争吵,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婚生女孩王某甲,男孩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某辩称,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2001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并过门同居生活,2002年11月25日生一女孩王某甲,2007年11月30日生一男孩王某乙,婚后感情一般,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3年1月4日诉来本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子女,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家庭和子女利益,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其家庭仍是幸福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仉 咏审 判 员 王德帅人民陪审员 阚吉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