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莉莉、杨传精等与刘传明、赵珊珊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莉,杨传精,李香兰,杨鑫悦,刘传明,赵珊珊,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68-1号原告李莉莉。原告杨传精。原告李香兰。原告杨鑫悦。法定代理人李莉莉,系杨鑫悦之母。被告刘传明。被告赵珊珊。被告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莉等与被告刘传明等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传明、赵珊珊、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传明、赵珊珊、山东济宁一通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