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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行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张万桂与管恩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桂,管恩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张万桂,男,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管恩兰,女,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桂与被执行人管恩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代垫受理费13075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沙县滨河路13幢508室房地产正在拍卖中,短期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忠辉审 判 员  曹阿光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河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