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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民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小会与被告徐和平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会,徐和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彬民初字第00442号原告杨小会,女。被告徐和平,男。原告杨小会与被告徐和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17日在彬县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9月14日生育长子徐江涛,2011年农历10月2日生���次子徐江博。由于原、被告婚前不太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特别是被告爱喝酒,酒醉后回家胡闹、毒打原告,使原告在家无法停留。由于长期的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针对争议焦点,提供证据如下:结婚登记审查表复印件,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腊月经人介绍认识,腊月18订婚,婚礼13800元,2006年1月17日在彬县婚姻登记中心领证,2005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9月14日生育长子徐江涛,现在车家庄相安小学读一年级,2011年10月2日生育次子徐江博。原被告婚后关系一般,2013年正月16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打架后��告离开家,后向法院起诉离婚。原告陪嫁物有25吋彩电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脸盆架一个、衣架一个。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对此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况且原、被告已有七年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相互关心、体贴,婚姻关系仍可维系,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小会要求与被告徐和平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景莉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