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34号原告侯某,女,1980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孙某,男,1982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某负担。审判员 严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