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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5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533号原告张某,男。被告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香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