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肥东凯悦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086号原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罗法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发蒙,安徽黄发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凯悦中学。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法定代表人:吴林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云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肥东凯悦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2月12日作出(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肥东凯悦中学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1)合民一终字第665号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且违反法定程序,发回我院重审。我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6日和2013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发蒙、被告肥东凯悦中学的委托代理人万云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4月27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1#、2#教学楼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8月20日;1#、2#教学楼合同暂定价均为270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基础、三层结构、主体结构竣工),按已完工程款的30%支付,余款两年内付清,并支付利息(年利息7.2%),余款支付时间及数额:2007年10月底之前支付工程款30%,2008年10月底之前支付工程款40%,2009年10月底之前支付余款、利息。在2006年8月20日前竣工,奖励工程总价的3%;在2006年5月15日前进行基础验收的,奖励5000元;在2006年6月15日前,三层结构能封顶的,奖励5000元;2006年7月5日前进行主体结构验收的,奖励5000元。竣工验收结算依据《2000年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及当月信息按实结算,优惠4%。原告按合同约定在2006年5月15日前完成基础验收,2006年6月15日前完成三层结构封顶,2006年7月5日前主体结构验收,2006年8月18日,原告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施工项目,并将竣工工程交付被告以满足其新学期开学使用。被告应按合同补充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总价3%的奖励。被告已陆续支付工程款及奖励款521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517875元,支付工程总价3%的奖励款178710元,支付阶段性施工奖励30000元,支付利息557668元(截止2009年元月15日),并自2009年元月15日起按每天138元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被告辩称:本案在没有对争议工程重新委托鉴定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所谓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总价3%的奖励及其他阶段性施工奖励,也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4月27日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被告将1#、2#教学楼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二、承包范围为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06年4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8月20日;四、1#、2#教学楼合同暂定价均为270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合同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五、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基础、三层结构、主体结构竣工),按已完工程款的30%支付,余款两年内付清,并支付利息(年利息7.2%),余款支付时间及数额:2007年10月底之前支付工程款的30%,2008年10月底之前支付工程款的40%,2009年10月底之前支付余款及利息;六、关于施工奖励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7条补充条款:本工程因为学校特殊情况,学校为了保证下学期开学的正常使用,要施工单位确保在2006年8月20日前竣工,奖励工程总价的3%,以上意见在工程保质、保量、保安全及各项资料齐全的基础上有效,否则视为无效;另外,在2006年5月15日前进行基础验收的,奖励5000元,在2006年6月15日前,三层结构能封顶的奖励5000元,2006年7月5日前进行主体结构验收的,奖励5000元;七、竣工验收与结算:依据《2000年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及当月信息按实结算,优惠4%。合同还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单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1#教学楼基础工程于2006年5月7日验收符合要求,主体结构工程于2006年6月28日验收符合要求。工程竣工为2006年8月19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验收合格。应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06年8月18日将1#、2#教学楼交付被告使用。同时原告将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肥东县建筑质量监督站。2006年8月21日在建设单位(被告)、组织设计单位(北京中华建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施工单位(原告)、监理单位(合肥宏图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肥东县质量监督站的监督下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结论为合格,因肥东凯悦中学教学楼未设计外墙保温,致使没有书面验收结论。涉案的1#、2#教学楼一直由被告使用至今。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5295839元,具体支付数额和时间如下:2006年5月16日支付20万元,2006年6月7日支付60万元,2006年7月12日支付40万元,2006年9月21日支付40万元,2006年12月4日支付15万元,2006年12月14日支付5万元,2007年11月1日支付115万元,2007年11月13日支付50万元,2008年11月5日支付20万元,2008年11月7日支付30万元,2008年11月11日支付20万元,2008年11月17日支付10万元,2008年11月25日支付35万元,2008年12月8日支付支付10万元,2008年12月9日支付6万元,2008年12月23日支付20万元,2009年1月7日支付15万元,2009年1月15日支付10万元,2007年2月9日支付3.25万元,2007年2月12日支付5500元,2008年1月23日支付17839元,2008年12月31日支付3万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被告委托安徽忠实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安徽忠实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书确定1#楼为2182638元,2#楼为2982946元,原告对此审核结论不服,被告以已支付完原告工程款为由拒付下欠的工程款,原告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安徽弘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1#、2#教学楼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鉴定结论:1#楼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510276元,2#楼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217599元,鉴定工程造价已扣除合同约定的优惠4%工程款,鉴定费为120290元。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决算表及工程明细单、宏图监理公司的情况说明、被告出具的收到全部竣工资料的收条三份、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票据、付款时间及金额表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程造价及奖励款问题。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应原告的申请委托鉴定,并对鉴定机构的选定通知了双方,双方均表示由法院指定,本院按程序选定安徽弘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总造价为5727875元。在重审期间,本院组织双方对涉案的工程量进行了确认,与弘泰公司鉴定所依据的工程量一致,故本院对弘泰公司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凯悦中学已支付工程款529583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432036元。关于工程总造价3%奖励及阶段性施工奖励款,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3%奖励的条件是2006年8月20日前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涉案工程已于2006年8月18日交付被告使用,且质量经验收合格,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总造价3%的奖励款171836.25元(5727875×3%)。1#教学楼基础工程于2006年5月7日验收符合要求,主体结构工程于2006年6月28日验收合格,2#教学楼基础工程于2006年5月8日验收合格,故被告应支付原告阶段性施工奖励1500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1#楼、2#楼于2006年6月15日前三层结构封顶,该阶段性奖励10000元,不予支持;2#教学楼主体结构于2006年7月9日验收合格,不符合奖励条件,该阶段性奖励5000元不予支持。工程完工后,原告已将1#、2#教学楼的相关资料交付被告,涉案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至今,被告辩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保安全及各项资料齐全”在2006年8月20日前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工程款利息的约定,双方在合同第47条中对工程款及其利息的支付方式约定明确,主体结构竣工按已完成工程款的30%支付,余款两年内付清并支付利息,至涉案工程交付被告使用之日,被告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20万元,此后被告分阶段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利息,阶段性利息分段计算总计为521223.5元(详见附表)。对下欠的工程款432036元,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肥东凯悦中学支付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2036元,并自2009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7.2%支付利息,款清息止;二、肥东凯悦中学支付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1月15日前阶段性工程款利息521223.5元;三、肥东凯悦中学支付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总造价奖励款171836.25元;四、肥东凯悦中学支付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阶段性奖励款150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230元,鉴定费120290元,合计160520元,由合肥市众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肥东凯悦中学负担120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管国民审判员 张跃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