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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州执字第15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东旭、宋玉环、徐爱峰、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州支行,王东旭,宋玉环,徐爱峰,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州执字第15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州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群波,行长。被执行人王东旭,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玉环,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爱峰,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高洋,女,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东旭、宋玉环、徐爱峰、高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92367.07元,已执行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92367.07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审判员  王宝壮审判员  林绍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