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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裁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松山与杨中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刘松山。被执行人杨中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2)新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新执裁字第00038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杨中勤所有的豫A×××××号黑色别克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杨中勤在规定期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杨中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扣押被执行人杨中勤所有的豫A×××××号黑色别克轿车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华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