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渭中法行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9-1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尚娟诉被上诉人大荔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王金潮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当事人
尚娟;大荔县人民政府;王金潮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渭中法行终字第000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娟,女。 委托代理人李建喜,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荔县府门前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林,系县长。 委托代理人向延良,陕西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金潮,男。 委托代理人朱西江,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娟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荔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尚娟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晏 海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增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