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赵方平诉陇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闫天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方平,陇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闫天录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赵方平,男,生于1960年8月13日。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陇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负责人闫天录,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奎,男,生于1946年2月2日。被告闫天录,男,生于1957年1月17日。原告赵方平诉被告陇县建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分公司、闫天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方平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方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方平负担。审 判 长 魏文斌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