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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2013)合执字第29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能濠,吴何远,莫小莲,许承森,蒋秀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潘能濠,男,200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合浦县党江镇新阳村委会新二队4-1队。法定代理人:潘林远(潘能濠之父),男,1980年9月27日,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党江镇新阳村委会新二队4-1队。被执行人:吴何远,男,1980年9月27日,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党江镇新阳村委会二队4-1队。被执行人:莫小莲,女,1976年6月11日,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党江镇新阳村委会二队4-1队。被执行人:许承森,男,1983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党江镇新阳村委会新三队3号。被执行人:蒋秀传,女,1981年3月6日,汉族,农民,住合浦县党江镇新阳村委会新三队3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8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标的款人民币3080元,本案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合执字第290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庞志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小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