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泌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泌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李xx,女,1976年9月19日,汉族,农民。被告王xx,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