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民一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赵某某,女,1970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何某某,男,1972年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1997年农历腊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4年补办了结婚证。1998年生一女孩叫何甲。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在外承包工程经常不回家,即使回家也是同原告发生争吵和打架,自2004年发生争吵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对女儿也不管不问,女儿完全由原告及原告家人抚养和照顾,原告于2010年、2011年在医院做手术,被告根本不予过问,经双方亲朋好友对此规劝,被告仍一意孤行,为此原告曾于2012年4月向法院起诉��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未有丝毫改善,仍是继续分居生活且无和好可能。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特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随原告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原告调取的原告邻居证言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自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一直分居生活;3、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原告曾起诉离婚的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核认为,原告证据1、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证据2,因证人未出庭作证,且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本案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而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8年生一女叫何甲,2004年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称无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婚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曾于2012年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原、被告未能珍惜机会和好而是分居生活,且被告在第一次诉讼和本次诉讼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出庭参加诉讼,足见被告对其婚姻关系持有冷漠态度。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何甲长期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学习环境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婚生女何甲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至婚生女何甲满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本院酌定为每月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婚生女何甲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何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婚生女何甲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明龙审 判 员  何铸钢代理审判员  高 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新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