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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2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海热古丽.孜克热亚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海热古丽,海热古丽.孜克热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266号罪犯海热古丽.孜克热亚,女,1966年出生10月13日,维吾尔族,新疆伊宁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07年11月21日作出(2007)西铁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海热古丽.孜克热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起于2007年6月27日止于2022年6月26日。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8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5989号刑事裁定、2011年4月15日做出(2011)成刑执字1736号刑事裁定分别对罪犯海热古丽.孜克热亚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7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9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海热古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01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海热古丽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海热古丽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