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8号原告:赵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