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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68号原告:赵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