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杜民一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金国与张洪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国,张洪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杜民一初字第00230号原告:胡金国,男,1954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胡守珍,系原告之女。被告:张洪波,女,1988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马新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国诉被告张洪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国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金国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洪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金国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素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