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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