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