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廖明甫、廖文珍等与刘明华、王运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廖明甫,廖文珍,廖文静,廖文成,余运林,鲍吉云,雷世安,雷守义,雷双,雷江,杨明,王平,王国华,何道英,刘明华,王运喜,董祥斌,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廖明甫,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廖文珍,女,1985年4月1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廖文静,女,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廖文成,男,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余运林,男,192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鲍吉云,女,194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雷世安,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雷守义,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雷双,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雷江,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杨明,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王平,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国华,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何道英,女,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明华,男,195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郧西公路段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运喜,女,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刘明华妻子。被执行人董祥斌,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被执行人刘虎,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汽车驾驶员。申请执行人廖明甫、余运林等14人与被执行人刘明华、王运喜等4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07)郧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廖明甫、余运林等14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明甫、余运林等14人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同意本院将已保全被执行人刘明华、刘虎等人的46800元赔偿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剩余赔偿款189935.71元自愿放弃。同日,申请执行人廖明甫、余运林等14人领取了全部款项。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人民法院(2007)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