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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执字第003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钱发贵与江家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发贵,江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327-1号申请执行人:钱发贵,男,1967年3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江家林,男,1969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贵民一初字第0108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家林名下位于贵池区南门转盘4号地块池州装饰城4号楼8-7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钱发贵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家林名下位于池州市南门转盘装饰城4号楼8-7室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家林位于池州市贵池区南门转盘4号地块池州装饰城4号楼8-7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