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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舟商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李亦久与林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亦久,林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商终字第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亦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灵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宇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金尔。上诉人李亦久为与被上诉人林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2)舟普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亦久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林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亦久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林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亦久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李亦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审 判 员  熊俊杰代理审判员  刘燕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桂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