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牛某某,女,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