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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495号原告牛某某,女,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