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蓝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1981年8月2日生,农民。被告李某,男,汉族,1980年10月17日生,农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起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后,由许芳丽承担。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小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