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刘江江与解小燕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085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解某某,女,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耀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秀英、被告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结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被告呆在家的时间短,认为原告全是缺点,看不上原告,婚姻关系名在实亡。请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返还彩礼20000元。被告解某某辩称,其有一段时间在娘家照顾做过手术的母亲,由于原告自身原因,双方不方便在一起居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5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的前婚子姚明于2003年10月出生,随原被告生活。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不睦,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双方性生活不和谐。原告于2013年2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上列事实,有婚姻证、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已开始共同生活,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原告主张离婚的事实尚达不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请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请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规定减半后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费用150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耀 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杨千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