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益法民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南托建筑股公司与李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李纪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益法民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培坚,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纪辉.委托代理人周柏春,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巨威,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益赫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培坚、王奇,被上诉人李纪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柏春、唐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李纪辉提供的由刘金安出具的钢材明细证明,在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核实的情况下认可该证明的真实性,并向鉴定机构提供该证明以作为鉴定依据,其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陈洪祥代理审判员 刘德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