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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益法民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南托建筑股公司与李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李纪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益法民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培坚,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纪辉.委托代理人周柏春,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唐巨威,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益赫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培坚、王奇,被上诉人李纪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柏春、唐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李纪辉提供的由刘金安出具的钢材明细证明,在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核实的情况下认可该证明的真实性,并向鉴定机构提供该证明以作为鉴定依据,其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陈洪祥代理审判员  刘德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