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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李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中专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麻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浙F×××××号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北向南行驶至黑龙江中路下王埠村口处时,与顺行其前方付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后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因胡某涉嫌酒后驾驶,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胡某、付某血液。经检验,在送检的胡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mg/100ml,系醉酒;在送检的付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扣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浙F×××××号轿车、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及付某的驾驶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协议书,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第2013006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青公交法化鉴(2013)0232号、0233号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浙F×××××号轿车沿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北向南行驶至黑龙江中路下王埠村口处时,与顺行其前方付某驾驶的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致车辆损坏,后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因胡某涉嫌酒后驾驶,公安机关依法提取胡某、付某血液。经检验,在送检的胡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0mg/100ml,系醉酒;在送检的付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认定,被告人胡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与付某达成协议:由胡某赔偿付某修车费人民币5万元。该款被告人已经支付。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扣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凭证,浙F×××××号轿车、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及付某的驾驶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协议书,被害人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李沧大队第2013006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青公交法化鉴(2013)0232号、0233号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醉酒状态下,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瑾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