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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横法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2012)横民初字第0028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偿还贷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2月12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15‰。被执行人郭某某已付利息9000元;李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755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0元。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2月25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即日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13年3月25日付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前将下剩款项付清;2、本案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郭某某负担。被执行人郭某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民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荫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