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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石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村民委员会与陈序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村民委员会,陈序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石商初字第53号原告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姜树杰,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马坤。被告陈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陈序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北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立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