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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浙江省仙居县里加山电站与浙江省电信公司仙居电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仙居县里加山电站,浙江省电信公司仙居电信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商初字第233号原告:浙江省仙居县里加山电站。住所地:仙居县淡竹乡余坑。法定代表人:徐国先,站长。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电信公司仙居电信局。住所地:仙居县城区环城西路电信大楼。法定代表人:金云标,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辉,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云弟,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仙居县里加山电站与被告浙江省电信公司仙居电信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仙居县里加山电站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仙居县里加山电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仙居县里加山电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1元,减半收取1190.5元,由原告浙江省仙居县里加山电站负担。审 判 长  崔 明人民陪审员  俞树标人民陪审员  吴相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徐祖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