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蒲法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娘屋住上王镇xx村x组被执行人梁xx,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翔村乡xx村x组。李xx与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蒲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2010年6月30日前的抚养费1800元,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蒲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0年6月30日前的抚养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梁建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