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汴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孟玉峰、苏寒与李东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领,孟玉峰,苏寒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汴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东领。委托代理人刘遂,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玉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寒。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刚,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孟现庆。上诉人李东领因与被上诉孟玉峰、苏寒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448元退给上诉人李东领。审 判 长 任晓飞审 判 员 薛国胜代理审判员 葛瑞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松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