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庐执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15-1安徽合益食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合益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合益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燕,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合民二终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向被执行人安徽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安徽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燕持有出国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被执行人安徽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燕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安徽喜利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燕出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江审判员 张四清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笪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