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孟杰与雷汉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杰,雷汉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陈孟杰,农民。被告:雷汉卿,慈溪市输变电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孟杰诉被告雷汉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孟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孟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原告陈孟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