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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孟杰与雷汉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杰,雷汉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陈孟杰,农民。被告:雷汉卿,慈溪市输变电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孟杰诉被告雷汉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孟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孟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计1990元,由原告陈孟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