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鲍水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鲍水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273号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金发佳苑高层商住楼6幢804室。法定代表人:潘旭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俞翔,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鲍水峰,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武义县坦洪乡赵村村桥头路**号(身份证号码3307231979********)。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水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花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