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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东莞玉宝鞋材有限公司与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玉宝鞋材有限公司,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97号原告东莞玉宝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张文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科耀,该公司员工。被告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彭玉成。原告东莞玉宝鞋材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新圩支行账号为44×××62的存款260900元。并为此提供惠州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玉宝鞋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新生港源鞋厂(惠阳)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新圩支行账号为44×××62的存款26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雄审 判 员  谢运生代理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