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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宫方砚与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方砚,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80号原告宫方砚,男。被告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肖希山。原告宫方砚诉被告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宫方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10日、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共计1015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15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2010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15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二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二份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对其所享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州市谭坊镇山前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宫方砚借款101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诉讼保全费122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54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洪军人民陪审员  秦保玉人民陪审员  吕传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