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小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小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小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小字第115号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小川,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小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红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