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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永进要求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曹永进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特字第17号申请人:曹永进,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曹永进要求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永进陈述,因与前妻毛建基性格不合,两人矛盾因无人调解而日益激化。在工作家庭双重压力下,于1991年离家出走。2000年回老家靖江得知毛建基已通过法院将申请人宣告死亡。之后,因通信录遗失也未与家人联系。为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方知要恢复户籍及撤销死亡判决后才能办理。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宣告曹永进死亡的判决。经审查,曹永进,男,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申请人曹永进与毛建基原系夫妻关系。1989年曹永进在江苏省某单位工作期间,于1991年春节回宁探亲,3月初返回海口,之后即不知去向。毛建基于1996年3月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宣告曹永进死亡。本院于1997年3月27日判决宣告曹永进死亡。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永进因下落不明,于1997年3月27日被宣告死亡。现因曹永进重新出现,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的陈诉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身份和理由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1996)鼓民初字377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甘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李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