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12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XX,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邓XX,男,1958年12月26日生,瑶族,住临桂县临桂镇XXXX。被执行人唐XX,男,1963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临桂县临桂镇XXXX。申请执行人邓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274.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邓XX与被执行人唐XX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XX已按判决书要求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电付审判员 彭苏平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