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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郓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牛艳丽,19年月日出生,郓城金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水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