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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颜天跃与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天跃,程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颜天跃,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程博,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原告颜天跃与被告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天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同年8月2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以上两次借款共计1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经张尚飞介绍被告程博两次向原告颜天跃借款共计10万元,其中2010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扣除当月利息1500元,实际交付被告48500元;2010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扣除当月利息1500元,实际交付被告4850元。以上两次借款,原告实际交付被告97000元。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给付利息之请求。上述事实,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二张、证人张尚飞证言及原告陈述载卷,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程博向原告颜天跃借款未予清偿的事实,有借条及张尚飞证言为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程博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当月利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7000元返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程博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原告颜天跃借款9.7万元。如果未按判决限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600元,由被告承担。现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该款一并支付给原告,不再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光玉审判员  王建生审判员  王鞒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钰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