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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东成与陆文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成,陆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黄东成。被执行人陆文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陆文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文胜所有的以其妻庆某某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太平分理处帐号为07320044001XXXX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伊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薪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