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孟淑侠与凤翔县胜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淑侠,凤翔县胜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197号申请执行人孟淑侠。被执行人凤翔县胜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胜利,任经理。孟淑侠申请执行凤翔县胜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凤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的凤劳仲案字(2013)第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孟淑侠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等费用12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凤翔县胜利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本案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凤劳仲案字(2013)第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搜索“”